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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解读(一)
编辑人:2014年6月5日     发布时间:2021/8/4 11:53:22     浏览次数:635

一、公告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已于2013年11月1日经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9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14年6月1日 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原标准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标准压缩为2条),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同时废止。

二、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 6 章52条和 8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本次标准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上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除了以上新增部分,还对原条文有些局部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学习本标准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三、条文及说明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说明: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和原则,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本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的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和协调本系列标准中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第二部分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

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还包括各专业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施工技术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

2术语

2.0.1 建筑工程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检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 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 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新增条文)

2.0.6 检验批: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计数检验: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 计量检验: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 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α 表示。(新增条文)

2.0.14 漏判概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 β 表示。(新增条文)

2.0.15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 返修: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说明:本章中给出的 17 个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重新赋予其涵义的,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的工程内容的含义。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2013标准术语中未采用2001标准中的建筑工程质量、 交接检验和抽样检验三个术语,新增复验、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三个术语

3   基 本 规 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附录 A具体内容略)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

说明: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修改条文)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2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目前各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并不是全部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新增条文)

说明: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增加试验成本,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

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此条是本新标准的特色之一,当符合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试验成本,节约时间。)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

说明: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说明: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 3.0.9 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新增条文)

表 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13

20

32

50

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3.0.10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 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 5%,β 不宜超过 10%。(修改条文)

说明: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 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 β 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 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α=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 α、β 均不宜超过 5%;对于一般项目,α 不宜超过 5%,β 不宜超过10%。

(未完待续)


(质量技术部  张广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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