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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建筑企业影响
编辑人:2015年4月5日     发布时间:2021/8/7 11:36:06     浏览次数:31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据称是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共计552条。该司法解释出现的一系列新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于我们建筑企业的合同签订、权利救济等会产生一些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推导出一句话:“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对此,业界普遍认为该规定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来要实行专属管辖,即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无论合同约定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还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只要选择了法院管辖,就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并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债权纠纷”。因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尚待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在我们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我们往往建议选择对我们维权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那么在新规已经施行,但理解尚有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如何更有利的选择呢?即如果不希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应该怎么处理?答案就是——仲裁。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选择自己想要选择的仲裁机构。

【相关规定】

1、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营发展部  侯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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