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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解读(二)
编辑人:2014年7月5日     发布时间:2021/8/4 16:55:52     浏览次数:493

(上接《菏建集团报》第22期)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说明: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说明: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对于某些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可以将其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说明: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说明:分项工程是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说明:多层及高层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标高划分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以按楼层、部位或工程量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特殊的安装工程也可以按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检验批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 B 采用。

说明: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及增加。(附录B具体内容略)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 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文)

说明:对于本标准附录 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说明: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增加。(附录C具体内容略)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 D 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修改条文)

附录 D (新增内容):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D.0.1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 D.0.1-1 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 D.0.1-2 判定。抽样方案应在抽样前确定。

D.0.2样本容量在表 D.0.1-1 或表 D.0.1-2 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D.0.1-1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

样本容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样本容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5

8

13

20

1

2

3

5

2

3

4

6

32

50

80

125

7

10

14

21

8

11

15

22

 D.0.1-2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抽样次数

样本容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抽样次数

样本容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

2

3

6

0

1

2

2

1

2

20

40

3

9

6

10

1

2

5

10

0

3

3

4

1

2

32

64

5

12

9

13

1

2

8

16

1

4

3

5

1

2

50

100

7

18

11

19

1

2

13

26

2

6

5

7

1

2

80

160

11

26

16

27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说明: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位置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正常检验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具体的抽样方案应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时,可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四个: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

4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标准附录 E 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留,并可追溯;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F 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G 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 H 填写。

(附录 E、F、G具体内容略)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说明: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新增条文)

说明:工程施工时应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强制性条文)

说明: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说明:检验批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说明: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

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说明: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组织的基本规定,就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在所包含的十个分部工程中,参加验收的人员可有以下三种情况:

1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三个分部工程外,其他七个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相同,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由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由于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建筑节能是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战略、可持续发展等,故这两个分部工程,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由于各施工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施工单位并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允许是两位人员,也可以是一位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不应是由与本项目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况的其他人员、非专业人员代替。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说明: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说明: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工程预验收的表格格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表格格式。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

说明: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应对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四、结束语

本标准修订时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解决了原标准与后续出台的一些国家验收规范与在实施中的冲突问题。本标准考虑了技术进步和与时俱进,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综合项目检验的复杂性、重复性和经济性,提高了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明确了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的责任、资格,解决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本标准的内涵,结合工程实际贯彻、执行好新标准。


(质量技术部
 张广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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