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工程不断向高、大、难、深发展,大量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给工程质量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为加强省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2014年1月23日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一、《办法》概要
《办法》内容共分总则、质量责任、质量责任信息管理、质量责任追究、附则五章,二十四条。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期限为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满为止。
二、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概念
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三、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质量责任信息管理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填写《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向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单位备案。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分包单位、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填报。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均应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完整的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与工程技术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000 mm,高度不应小于800mm。
五、质量责任追究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若出现以下六大类问题,将一追到底。其中包括: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局部坍塌的;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建筑质量追究责任终身制的实施,将促进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增强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也要求我们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牢记质量意识,督促相关方质量责任履则,确保工程质量。
(质量技术部 张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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