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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人:王经理     发布时间:2011/5/14 19:39:24     浏览次数:16758
   王先生问:2007年4月,我和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在签订合同书时,因某公司负责公章的人员在外出差,所以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但是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和某公司产生纠纷,现在某公司称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山东鼎坚律师事务所 谢海龙律师解答:该合同有效。本案涉及的是,没有加盖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企业签署协议,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了企业法人的行为。并且《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有权在合同上签名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另外,《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情形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不属于上列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故合同有效。所以本案中,你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至于某公司所称因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形要提醒你,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你签订合同超越了他的权限,并且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则只有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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