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编辑人:王经理 发布时间:2011/5/14 19:40:06 浏览次数:4217次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件1)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22%;市政、园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二) 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 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人评选工程范围:
(一)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 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 保密工程。
(五)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 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
(一)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 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 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 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 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项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含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
(一) 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主管部门的有关
司(局)申报。
(二)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五) 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内容:
1.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 《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 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4. 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5.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6. 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1份;
7.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8. 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
9. 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资料复印件各1份;
10.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20张;
11. 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二) 要求:
1. 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 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
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4. 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五章 工程复查
|
上一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下一篇:鲁班奖工程的质量求精与技术创新